第一条为保证广州中医药大学免试招收香港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大学城校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外环东路232号,邮政编码:510006。
三元里校区: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2号,邮政编码:510405。
第十条毕业颁证: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州中医药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广州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2013年免试招收香港高中毕业生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实施细则等,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研究确定招生计划、专业名称等事宜,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挂靠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和协调相关人员研究招生计划、专业名称等具体事宜,具体组织和协调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免试招收香港高中毕业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学校2013年免试招收香港学生招生计划为100名,各专业不设定具体招生名额。
2013年广州中医药大学免试招收香港应届高中毕业生专业
第十五条根据教育部《2013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办法(草案)》的有关精神,以2013年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或2013年香港高级程度会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如我校招生计划未完成,或计划未能满足申请名额,我校愿意服从联招办根据生源情况进行计划调整和调剂。
第十七条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专业的特殊要求,患有色盲、色弱、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的考生不能报考我校医药类相关专业。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符合已录取专业要求者,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1. 广州市大学城外环东路232号广州中医药大学办公楼626室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工作办公室,邮编:510006
2. 广州市机场路12号广州中医药大学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工作办公室,邮编:5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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