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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
2008-05-29 14:25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是由国务院针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准入管理制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第412号令)(省政府令106号第一点第108项为“外国专家来粤工作许可)。符合条件的外国人通过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以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并办理职业(Z)签证、《外国专家证》以及在华居留许可。

一、申请资格

应聘来粤的外国专家,一般分为经济技术类专家和文教类专家。前者指应聘在广东省各级政府机关、经济和社会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工商企业等领域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后者指应聘在广东省各类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新闻出版、医药卫生、文化艺术、体育等部门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在粤工作的外国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不良行为;

(二)必须是聘用单位工作需要;

(三)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文教类的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或持有国际公认的教师资格证,且教授的语言应是其母语。

二、 办理程序

(一)申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1、外国专家在入境前需由聘用单位向省外专局或已委托相关业务的地级市外专局(广州、深圳)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可派人直接报送材料或通过邮寄方式递送),向省外办(或广州、深圳市外办)申请办理《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可由外专局转送)。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省外国专家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省外国专家局将出具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省外国专家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由省外国专家局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且由本行政机关授权人在相应栏目上签字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由省外国专家局出具加盖印章的《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并注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二)办理职业(Z)签证

聘请单位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寄给拟聘人员(聘用单位应保留许可证复印件及许可证存根),由其本人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留存工作许可原件。

(三)申办《外国专家证》

1、已办理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并持职业(Z)签证来粤工作的外国专家,在入境后十五日内,由聘用单位持《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存根、护照复印件(含签证页)及健康证明等材料到省外国专家局或省外国专家局已委托办理相关业务的工作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广州、深圳、佛山、江门、珠海)外国专家管理部门申办《外国专家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外国专家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的,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发给《外国专家证》。

2、已在我境内任教且持有职业(Z)签证及《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专家,转换工作单位时需交回原有《外国专家证》,并由新的聘请单位为其重新申办《外国专家证》(审批程序和时限与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相同)。

(四)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手续

外国专家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健康证明和《外国专家证》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手续。

(五)《外国专家证》的延期

合同期满后又续约或合同未到期但《外国专家证》已到期的外国专家,须由聘用单位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延期手续,如提交材料齐全的,发证机关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外国专家证》的管理

1、外国专家因聘期结束或其它原因离开聘用单位,该《外国专家证》将失效,由聘用单位收回《外国专家证》,并上交发证单位注销;

2、如不慎遗失《外国专家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提出补发《外国专家证》的书面申请,由发证机关给予补发。

三、申报材料

(一)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所需材料:

1、加盖聘请单位公章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来华工作申请表》(可在http: //guangdong.caiep.org下载);

2、个人护照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5、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如只能提供私人医生出具的健康证明,则在入境后需补交由我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6、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的标准聘用合同(文教类)及附件,或聘用单位制定的包含标准合同所有内容的聘用合同(中英文),合同中应有医疗、意外保险条款;

7、如有随行家属,除需提供其护照复印件外。配偶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18岁以下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18岁以上子女不再作为随行家属)。

(二)已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并持职业(Z)签证的外国专家办理《外国专家证》所需材料:

1、加盖聘请单位公章的《外国专家证申请表》(可在http: //guangdong.caiep.org下载);

2、《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人存根;

3、护照复印件(含签证页)

4、专家近期大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5、我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如在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时已提交了规定的健康证明,则此项可不再提供);

6、如有随行家属,需提供近期小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三)办理《外国专家证》延期所需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公函;

2、新的聘用合同;

3、《外国专家证》原件。

(四)国内转聘者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所需材料:

1、《外国专家证申请表》(可在http: //guangdong.caiep.org下载);

2、原《外国专家证复印件》;

3、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4、上一个聘用单位(半年内)的推荐信材料复印件;

5、护照复印件(含签证、居留许可页);

6、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7、如从外省转聘,需提交最近一次由其原工作省份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我省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8、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的标准聘用合同(文教类)及附件,或聘用单位制定的包含标准合同所有内容的聘用合同(中英文)。

9、专家近期大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10、如有随行家属,除需提供其护照复印件外,配偶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18岁以下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18岁以上子女不再作为随行家属)。

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虽然为外国专家,但应由聘用单位代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手续,无特殊情况不得由外国专家本人前往办理;

(二)各聘请单位应尽量提早准备,对拟聘外籍人员进行调查了解,上报所需所有材料,并按规定流程办理各项手续,原则上不得聘请持旅游(L)等其它种类签证入境的外籍人员,更不允许在未获得工作许可的情况下,直接让外教入境;

(三)聘用合同中必须有医疗(包括大病及住院)和意外保险的条款,原则上要求聘用单位为外国专家购买,若聘用双方达成协议由外国专家本人负责,在办理专家证时必须附上所购医疗及意外保险单据的复印件。

(四)如果国家有新的相关规定,以国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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