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在教育、医疗、科研、文化推广传播等工作中签署涉外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等的管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涉外(指涉及外国及港澳台)合作协议书分为校级和院级两个层次。校级协议书由校长亲自或授权给分管副校长签署,协议双方在学校层面的合作事宜;院级协议书由校长授权给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协议双方在二级单位层面的合作事宜。
一、基本原则
(一)双方认为有必要以协议形式确定合作关系且有能力实施协议内容时,方能签署协议书。
(二)涉外合作协议书应符合我国的相关政策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原则,切实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
二、审批程序
(一)校级协议书审批程序
1、国际交流合作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起草协议书,并按学校对外签约授权程序审批,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一般应由校长或主管副校长亲自签署协议书。
2、各二级单位与外方的合作如果只能在校级框架协议下才能开展合作,需要签署校级协议书,由各二级单位负责起草协议书,经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按学校对外签约授权程序审批,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一般应由校长或分管副校长亲自签署。
(二)院级协议书审批程序
院级的框架性协议书及具体项目协议书,均由二级单位负责起草,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按学校对外签约授权程序审批,由校长授权给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
三、涉外合作协议书文本
(一)涉外合作协议书的语种一般应同时使用协议双方本国语言及英语,所有文本内容应完全一致。
(二)涉外合作协议书的格式一般应以我校提供的范本为基础,可参考协议方的习惯作适当修改。
(三)涉外合作协议书的生效期一般应自签署之日期起即时生效。若通过邮寄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同时签署,则由涉外合作协议书上的最后签署日期起生效。
(四)涉外合作协议书的有效期应根据合作内容确定。协议应含界定协议终止的条款。
(五)涉外合作协议书的外方单位应为境外合法机构。
四、归档及文件管理
(一)涉外合作协议书一般应在签署后立即将正本交校长办公室归档,并将正本扫描件电子档及一份复印件交国际交流合作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归档。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归档的对外合作协议书,应在每年12月集中归档。
(二)国际交流合作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于每年12月负责归纳整理校级、院级涉外合作协议书数据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三)协议执行期内,各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2月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递交协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协议到期终止时,各二级单位应按协议约定及时与协议方商议,并及时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递交终止报告。国际交流合作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应每年向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递交协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原《广州中医药大学外事暨港澳台事务活动若干管理规定》广中医外〔2014〕3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