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对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团体及个人来访接待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类别
(一)校级层面
1、校级层面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团体及个人来访接待系指学校层面或涉及多个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的接待活动。
2、校级层面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团体及个人来访接待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筹,经请示学校领导同意后,组织安排接待事宜。
3、校级层面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团体及个人来访接待活动如涉及讲学、参观、座谈等事宜,校内各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
(二)院级层面
1、院级(各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层面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团体及个人来访接待系指由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负责的接待活动。应履行报批手续(审批流程详见附件1),并根据“事前报备、事中监督和事后总结”的原则进行接待活动。
2、由境外团体或个人直接与校内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联系的来访,由该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负责接待活动。
3、境外团体或个人与学校联系的仅涉及到校内具体的某个二级单位或党政管理部门的来访活动,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征求校内相关单位同意后,由该单位负责安排接待活动。
二、接待费用
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注意事项
(一)原则上不得邀请以下人员来访:
1、外国政要:指外国现职副部级及以上级别官员;
2、前政要:指外国已卸任的国家元首、副首相,政府首脑、副首脑,参、众两院议长,外交部长,国防部长和联合国秘书长等官员及少数在国际上仍有重要影响的卸任政界人物;
3、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
如确有必要邀请,则须提前60个工作日向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向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其报上级部门审批。待批准同意后,方可向对方确认。
(二)如有境外传媒人员来访,经商学校宣传部等相关部门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及党委宣传部分别上报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
(三)各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邀请台湾人士来校访问或参加学术活动,须提前一个月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供来访人员资料,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上报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获批准后才能邀请其来访。
附件:
1、广州中医药大学接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团体及个人来访审批流程。
2、广州中医药大学接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团体及个人来访申请表。
3、广州中医药大学接待国外及港澳台团体及个人总结登记表。
原《广州中医药大学外事暨港澳台事务活动若干管理规定》广中医外〔2014〕32号废止。